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员工用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家庭生活用气。
第二条 各县区分公司负责辖区内职工用气的管理工作,安全部负责员工用气情况抽查工作,监审部负责员工用气管理情况的监督以及员工用气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用气的管理
第三条 所有员工应遵守天然气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用气相关义务。
第四条 员工如需开户使用天然气,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安装使用。
第五条 员工不得擅自拆改天然气设施设备和计量装置,如有需要,应在辖区分公司办理整改手续,各县区分公司应按有关制度规范整改,并建立职工天然气设施设备 和气表迁装整改台帐。
第六条 员工在使用天然气的过程中出现计量故障,须及时在辖区分公司报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各县区分公司要建立员工气表维修、更换、补气专用台帐,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抄表、维修、入户安检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司开展的用气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 新进员工和因特殊原因没有进行入户安检的职工,应主动联系辖区分公司或入户安检职能部门进行入户安检,安检后加装职工气表专用防盗卡。
第九条 员工用气主体发生变更、暂停或停止用气时,应及时到辖区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员工不得采取破坏气表、使用直通气表、使用手持仪改气价和气量、非正常补气、少用多补、串用气表等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或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员工不得私自拆卸气表专用防盗卡,若因维修需拆卸气表,要在报修后由维修人员加装防盗卡,并登记防盗卡使用台帐。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家庭用气性质,若用气性质发生改变,要主动到辖区分公司办理民改商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需按用气地址如实填写《广元市天然气公司职工用气自查登记表》,不得瞒报、虚报用气地址,并做出本人不偷气的承诺。
第十四条 员工使用的IC卡表智能部分如果出现故障,以IC卡表中机械计量读数为准,如IC卡表的机械计量读数出现故障,以全市户平均用气量进行核定、补交。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器具和软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器具和软管,软管不能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并保持软管经过的地方空气畅通,严禁橡胶软管穿越墙、门、窗。
第十六条 员工若发现燃气设施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不报或瞒报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员工对租出的房屋内的燃器设施、设备有管理责任,应监督管理房屋租用人,不得对室内燃气管道、设施等进行私自改造、拆除、迁移等改变原安装已形成的状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员工有义务教育亲友安全规范使用天然气,发现违法违规用气行为时应及时纠正并举报,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各县区分公司或公司用户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员工用气情况台帐,加强员工安全规范用气的巡查、监管,发现非正常用气行为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加强员工法纪教育,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用气行为。
第二十一条 若发现员工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天然气,或私自迁改天然气设施设备和计量装置,特别是应付检查搞变通,检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的,将按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监审部负责解释,组织修订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