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管理办法

广元燃气 2015/04/23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加强对公司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举措等事项;
    (二)公司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公司经营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公司安全生产和队伍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任免、轮换、交流;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三)公司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确定;
    (四)公司员工的重大违纪违法处理;
    (五)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六)其他干部和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战略发展、安全生产等方面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安排和设立;
    (二)公司项目投资计划;
    (三)公司融资、担保项目的确定;
    (四)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的确定;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及调整;
    (二)公司项目投资的预算及调整;
    (三)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帮扶等资金的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决策要求

    第七条  对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凡需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班子成员各自职责、分工、权限进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达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因故未参加决策的班子成员,要充分征求意见,并有书面记载。
    第十条  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表决。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形成的决策事项,应明确落实责任人和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建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公司经营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企业改制以及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听取公司工会意见,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征求干部职工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需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行政部收集并列入会议议程。各部门、分公司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书面方式上报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确定后,由公司行政部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决策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与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主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经1/2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参与决策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时候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企务公开栏、公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员工和用户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纪委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效果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三重一大”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审部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建立台账,登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责任人,参与决策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集体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3、未经集体研究讨论实施个人决策的;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汇报,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弄虚作假,骗取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7、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8、其它因违反本办法给公司和干部职工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失误属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责: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失误属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责: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要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集体请求上级管理部门对班子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天然气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