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广元燃气 2015/05/22 0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广元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各部门、分公司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报销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个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先审批后接待,对无审批的接待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一律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按以下流程实行审批:部门或分公司收到来宾单位公函(电话),部门或分公司核实是否需要公务接待,若需安排公务接待则由经办人填写接待审批单,交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送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经理审批,重要公务接待必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必须认真审核,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简称“三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审批事项等内容。
    公务接待费用按以下程序和职责进行审核报销:
    1、部门或分公司经办人填写接待报销单,经办人负责对发生业务费用的原始票据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报销规定对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粘贴、填写;
    2、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核实,负责对业务接待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报销标准、报销内容进行核实;
    3、分管经理复核,负责对分管部门签字后的报销事由、报销标准、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4、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票据的合法性、附件的完整性、报销标准、范围、金额、审批等情况进行审核;
    5、总会计师审批,负责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最终审批;负责资金支出计划初步审批;
    6、总经理核准,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进行最终核准;
    7、出纳支付,负责对报销金额的正确性、票据及签字流程的完整性最终复核,并负责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公务接待中不得进行迎来送往,要简化仪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公务接待住宿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原则上公务接待的住宿费应当由来访人员回本单位报销。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各部门、分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接待对象公务用餐,并严格控制标准和陪餐人数。省、市、市属各部门、对口单位、行业内友好单位领导接待用餐标准80元/人,公司班子成员接待用餐标准60元/人,公司中干接待用餐标准50元/人,一般工作人员接待用餐标准4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随同人员接待标准按最高级别领导接待标准执行。
    工作餐主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严禁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接待。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行政部、财务部、监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财务部应当定期汇总各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行政部、监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监审部应当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内部审计,并加强对各部门接待的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部应当会同各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各部门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将公务接待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纳入各部门、分公司绩效考核。监审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接待除本制度规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