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省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出差管理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出差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部门或分公司出差人员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单(附:会议通知、考察方案),交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与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根据当年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分公司当年差旅费预算原则不予追加,确有不可抗因素,经研究决定通过后,适量增加差旅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总经理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排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返程后,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九条 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须按规定严格审核,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的报销审核按以下程序和职责执行:
1、部门或分公司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负责对发生费用原始票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公司报销规定和报销标准对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粘贴、填写;
2、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核实,负责对出差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报销标准、报销内容进行核实。
3、分管领导复核,负责对分管部门签字后的报销事由、报销标准、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4、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标准、范围、金额、审批等情况进行审核;
5、总会计师审批,负责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最终审批;负责资金支出计划初步审批;
6、总经理核准,负责对差旅费用支出进行最终核准;
7、出纳支付,负责对差旅费报销金额的正确性、票据及签字流程的完整性最终审核,并负责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擅自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应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公司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须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差旅费的审核,发现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应不予报销。发现差旅费报销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审部要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差旅管理办法》、《公司报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有向其他部门、分公司及报销程序进行差旅费转嫁;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严重违纪的,由公司纪检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