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将《广元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广元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9﹞31号)、《广元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镇道路桥梁、绿化、供水排水管网、照明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含供水、供气、供电报装过程中发生的外线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综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综合验收,发改、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验收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下列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1.各参建单位资质符合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符合工程项目对应资质标准。
2.项目建设手续齐全:项目立项(备案)资料、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工程投资100万元以内的外线工程无需提供)、城市道路挖掘许可(200米以下的外线工程提供承诺书)等前期手续。
3.技术资料齐备:设计文件、施工过程文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工程试验资料、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出具自验报告,签订了质量保修书。
5.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建设单位综合验收合格,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签署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 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应在当日下发至各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预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提交材料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的工程,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在当日出具验收受理决定书并将联合验收时间、地点通知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工程,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要在当日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并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后,重新开展验收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开展,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按约定时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实施主体到现场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综合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由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出具验收意见表,未验收通过的,由政务中心项目审批窗口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一次性补正告知单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元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附件
广元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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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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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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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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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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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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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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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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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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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检查情况 |
1.工程现场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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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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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单位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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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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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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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建 单位竣工 验收意见 |
勘察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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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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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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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
部门(盖章)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盖章)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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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盖章)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盖章)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