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旺苍县、朝天区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川发改价格﹝2017﹞6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等文件精神,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理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非居民用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核定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和“总量控制、合理分摊”原则,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1.07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机制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及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
(三)推行工业用气“一企一价”。为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鼓励招商引资,对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工业用户生产用气配气价格,允许在核定的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基础上下浮、不得上浮,具体由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工业用气户协商确定。
二、转供气配气结算价格
在省发展改革委未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气管线管输费之前,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需经该公司供气管网转供气的下游天然气经营企业(含CNG经营企业),其配气结算价格暂按0.23元/立方米收取,其中:管输费0.14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09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供应,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运行;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