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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改〔2018〕722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元燃气 发布日期:2020-12-03 0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经 2018 年 8 月 28日“广元市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 2018 年11 月 5 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广元市境内城镇管道天然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适用于因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所引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

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是指国家对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以及上游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按国家天然气弹性价格机制和季节性浮动价格机制有关规定实行的浮动气价调整。

二、联动启动条件

当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导致天然气购气成本价格发生变化时,可启动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按用气类别实行同向联动调整。联动调整执行期限结束后,恢复原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三、联动调整标准计算办法

(一)单位联动调整标准=(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其中: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不高于 4%。

(二)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基准销售价格+单位联动调整额

其中: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的“现行终端基准销售价格”是指按“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形成或核定的终端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现行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 2.90元/立方米。

(三)联动调整实行滚存结算,当期联动调价结算余额结转到下期相应调增(减)联动调整额度。

四、联动调价周期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价周期为一年,初次联动调价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以后,计算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的计价周期为上年 6 月 10 日至当年 6 月 9 日。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价周期为一年,初次联动调价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以后,计算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的计价周期为上年 11 月 1 日至当年 10 月 31 日。

五、联动调价程序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可不进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其它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由发改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拟定联动调整方案,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终端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联动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完善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应充分考虑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综合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措施,纳入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统筹安排,确保低收入家庭不因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而降低其基本生活水平。实行居民用气联动调价临时价格补贴的,其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承担。

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的 CNG 生产用气结算价格)的联动调整,由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制定其联动调价周期、联动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价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联动调整标准计算办法测算,制定具体联动调价标准和联动调价后终端销售执行价格应科学合理。

(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履行好企业定价制度,联动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好联动调价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对终端用户的宣传解释,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备联动调价情况,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检查。

八、以 CNG、LNG 为气源的非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执行。原《广元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办法》(广价管〔2010〕127 号)同时废止,今后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